——常青树(智慧版)——

1、涵盖115种疾病,35种轻症+20种中症+100种重疾,确诊即赔。
2、保障全面,兼具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患中症、轻症均可豁免保费。
3、累计最多赔付6次,更显人性关爱。
4、无病养老,满期给付1.3倍已交保费,满足晚年生活。
5、可搭配医保通,享受高端医疗。
1、涵盖115种疾病,35种轻症+20种中症+100种重疾,确诊即赔。
2、保障全面,兼具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患中症、轻症均可豁免保费。
3、累计最多赔付6次,更显人性关爱。
4、无病养老,满期给付1.3倍已交保费,满足晚年生活。
5、可搭配医保通,享受高端医疗。
* 承保年龄:28天- 60岁
*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障范围 |
---|---|---|
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的13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 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 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 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 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 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按约定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常 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常青树(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33、34、85种重大疾病除外);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58,86、97、98、100种重大疾病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华夏常青树(智慧版)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华夏常青树(智慧版)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